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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317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保全担保费300元;

三、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为原告***垫付的5000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32.5元,由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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