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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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 营口象圆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抚顺市运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盖州市金仓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营口象圆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抚顺市运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利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上126,940,214.30元的存款或者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