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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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坤恒经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 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坤恒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1434.51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德成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淄博坤恒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5201434.5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