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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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4999922.66元、利息3739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利息(以4999922.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17元,由被告淄博华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展博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喜维丽香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