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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26民初37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图,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的母亲),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已清偿黄大排及***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欧颖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梦莲

书记员龙瑜晨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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