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捷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六安捷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360元; 二、驳回原告六安捷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