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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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2020年12月2日账号为×××4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8539.97元及利息、违约金、费用(以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2021年3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