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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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返还本金70万元并支付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2015年1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2800元;从2015年1月21日起,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840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8-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