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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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336455.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原告***承担268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承担7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