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偿付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23322.27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4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238491元、1123.67元,自2019年9月5日起逾期利息以本金495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322.2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9‰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22幢戊101、201、301、401、5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00179号,建筑面积735.20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在最高债权限额7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图路300号22幢戊102、202、302、402、5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9)第000250号,建筑面积723.20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在最高债权限额75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最高债权限额498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限额55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7元,减半收取为23293.5元,由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