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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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合计5400元外的剩余损失254239.65元的50%即127119.8元,两项合计247119.8元(汇入***农行北京大兴支行账户62×××11)。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400元的50%即2700元(汇入***农行北京大兴支行账户62×××11)。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赞皇县骏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负担2485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农行北京大兴支行账户62×××1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