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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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与被告***、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0123***0007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90,548.2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上述借款利息12,296.44元(截至2018年2月3日),自2018年2月4日起新发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921元,由被告***负担,哈尔滨华伦鲍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