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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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君富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CBD项目V号(5#)地块职工市场合作建房合同书(写字楼)》(编号:5-3-23A11); 二、被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21523.18元; 三、被告广西君富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3000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1.97元,由原告***负担2344.59元,被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4.64元,被告广西君富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362.7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91.9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 9 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