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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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潍坊三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3993.66元,并支付垫付资金占用费(以13993.6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