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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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凯信不锈钢有限公司 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沧州凯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92080.8元; 二、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凯信不锈钢有限公司违约金27624.24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70元及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江苏尼克斯金属特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