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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9,668.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57,290.95元; 以上两项共计赔偿156,959.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00元,减半收取计1,777.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1,752.00元;鉴定费4,7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