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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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770.70元、护理费238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误工费81348.57元、残疾赔偿金574900.31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4560元、复印费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的70%,共计643480.31元; 二、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8.10元,由***负担7809.65元,***、安徽鲁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