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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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163号 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龙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徐州金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影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星池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