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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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9日解除;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的租金共646584.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限);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73049.41元的2倍计算);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及电费共277381.78元; 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补交装修期优惠租金70921.76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越伟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98元,由被告广东美丽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