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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195.4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垫付的医疗费用171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13972.77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13972.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