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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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036.18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20036.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中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三分之一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