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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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远达纤维有限公司 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4184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计2857元,由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