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县鸿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三轮摩托车损失500.00元,合计1105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197620.00元、丧葬费3263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04.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住宿等费用5000.00元,合计251057.00中50%的90%即112975.6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滦县鸿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197620.00元、丧葬费3263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04.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住宿等费用5000.00元,合计251057.00中50%的10%即12552.85元,被告滦县鸿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20.00元,由被告滦县鸿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