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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13405.7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户,户名:***,账号:60×××9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睢宁县官山镇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鉴定费5300元,共计6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