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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双方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位于伊宁市××商业楼三层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租金755,995.9元;

四、被告***向原告***承担自2021年3月16日至实际返还房屋日止按每日2284.1元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53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2元,减半收取6436元,由原告***负担680.7元,被告***负担57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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