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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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常州市运柯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运柯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款64589.88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05元,由被告常州金穗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