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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承担780元,由被告***承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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