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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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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给付原告***车损50,000元及评估费2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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