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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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 大连华宸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给付原告***车损50,000元及评估费2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