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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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3、被告***已付的2500元利息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