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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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并支付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