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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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得建材有限公司 辽宁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金得建材有限公司本金24880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金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