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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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10万元、支付利息43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以欠款本金1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已支付款项1014586元应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2元,减半收取9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