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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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九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440807.80元; 三、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5377米、扣件10824个、顶丝810根,如未按期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按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塔吊2台,如未按期返还上述建筑器材,则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00元; 五、被告徐州新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7元,由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