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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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57167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合肥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