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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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7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5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84元,由被告***、***负担1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