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煤机街116号豪景丽园7-1-2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石房产权证裕字第××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