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账号:10×××46)、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毛陶信用社(账号:62×××89)的账户资金112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付树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