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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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茗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雅安茗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房租收益113914元; 二、被告雅安茗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雅安茗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被告雅安茗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