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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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东方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鲁1482执321号之一 被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 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民终4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设备或按合同赔偿,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205358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298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