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聊城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聊城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5.34元、利息487.8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5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