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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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交通费170元、误工费4400元、护理费6000元,以上共计1057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907.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500元,以上共计3607.37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13124.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9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5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