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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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铁艺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元; 三、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反诉费500元,由原告东莞市惠启钢结构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州市景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