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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东信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拖欠的运费人民币15100.00元,并给付此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21年1月7日起计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运费人民币37670.00元,并给付此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76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息,从2021年1月7日起计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办法: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15元,减半收取799.58元,由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8.80元,由***负担57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4
发布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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