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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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北航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08772.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5592.02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48.5元,由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23.5元,由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3125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北特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