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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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7038.58元、利息6819.53元,及截至到2020年10月31日的罚息9709.44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177038.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5元,共计3683元,由被告***、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