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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营业信托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向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8亿元(包括“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5亿元和“800万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4%/360自2013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扣除40万元;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4%/360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向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包括以“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0万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向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0万元; 四、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负涉“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对2013府工商抵押字第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列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涉“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确认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18.19%的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涉“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确认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府谷县隆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涉“1.5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确认XX房XX镇XX号《房屋他项权证》所列被告府谷县恒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800万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319元(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62231元,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360088元。保全费5000元(西部信托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府谷县恒源煤焦电化有限公司、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恒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