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61260元和利息96126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