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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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瓦房店市绿源市场鑫龙粮油调料店支付货款6997元,并以6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至结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瓦房店市绿源市场鑫龙粮油调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