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常熟锐翊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980881.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392.3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47000元。 上述第一、二款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被告常熟锐翊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12.5元,由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被告常熟锐翊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