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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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0566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被告嘉年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